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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可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4.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免税额度不允许分批申报,即一次批复只能出具一张确认书,额度一般在注册资本以内。
5.进口设备清单为表格式,由企业自制并加盖企业印章。类别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设备产地,设备总价单位万美元。设备总价即为本次申请的免税额度。
6.凡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