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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06-10-29 17:27   

受理机构
南汇区对外经济委员会
地  址
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南园宾馆7号楼3楼项目科
电    话
68000893 58000033
传  真
68000893
邮  编
201300
申请资格
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地址在南汇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表述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需材料
1.确认书申请表(由区外经委填写)
2.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准文件(原件)
3.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如系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如系增资的企业,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报区外经委
2.外经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3.市外资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4.申请企业持确认书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向海关办理项目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免税申请
注意事项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可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4.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免税额度不允许分批申报,即一次批复只能出具一张确认书,额度一般在注册资本以内。
5.进口设备清单为表格式,由企业自制并加盖企业印章。类别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设备产地,设备总价单位万美元。设备总价即为本次申请的免税额度。
6.凡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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