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资者 >> 税收政策
对软件企业的有关财税规定
  发布时间:2006-10-29 15:44   
    1、凡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3、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内容纠错】【内容推荐】【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